尊師重道(連載三~下)
呂某想以其「智慧」自立門戶,而那些智慧都得自於正覺 平實導師;即使以他在2010年提出「實證佛教」這個命題來說,早在2007年12月《正覺學報》創刊時,平實導師就在創刊詞中說到:「從方法學來描述佛教時(例如:以批判為方法來研究佛教,就是「批判佛教」的話),那麼真正的佛教應該稱為實證佛教,不應該用其他的方法稱之。」[1] 就已對佛教界與學術界建立了「實證佛教」這個命題。平實導師同時提到:「期望我們在台灣的努力,同時也可以有助於全世界關心佛教的學術界朋友與信徒們,開始瞭解實證如來藏的理論與方法,重現佛世時大乘佛教妙法的真實面貌……所以,實證所得的智慧確實是正確解讀經文關鍵的先決條件,正好證明實證方法在佛教領域的重要性,雖然佛學學術界與哲學界長久以來一直忽視實證方法的重要性,由此而無人能實證如來藏,因此就無法發起般若智慧而不能了知實相。」三十多年來 平實導師一直在弘傳的就是實證如來藏的理論與方法,也在2007年就已提出這個「實證佛教」的命題,一直在證明實證方法在佛教領域的重要性,然而呂某於2010年加以剽竊,自稱是自己所提出的「命題」。
正覺同修會的學人從進入禪淨班修學菩薩六度課程,乃至進入進階班熏習般若以及彌補六度中所缺乏的條件,使得自己如實理解並如實修習實證的理論以及方法,最後得以實證佛法的核心—如來藏;目前已經有六百多人通過徹底實施這樣的理論與方法而實證佛法真實義,這些都是 平實導師弘傳實證佛法三乘菩提的實質,然後在2007年建立「實證佛教」這個名詞予以表義。但是 平實導師並沒有將這個命題視為是佛法修行的唯一目標,也沒有指斥呂某剽竊這個名詞,因為菩薩的任務是要全面性的弘護 佛陀正法,除了教導學人發起菩薩性、長養成熟菩提心、實證自心如來藏以外,還要復興大乘佛教。而要復興大乘佛教,就得將二乘菩提的實證依經教、依一佛乘的真義予以闡述,教導弟子們實證以及流布;並且要將大乘佛法在見道、見道通達與修道等各個階段次第的實證,依據方廣與唯識經論加以講解並流布。如是將佛世完整的、全面性的、微妙甚深的無上佛法重現於世間,才能將真正的大乘佛教復興起來,使得正法久住、利樂人天。在這全面復興大乘佛法的宏觀之下,平實導師雖然沒有特地去拿「實證佛教」這個小題目來彰顯正覺,但那仍然屬於正覺內部眾多寶藏之一;如今呂某剽竊了這個「實證佛教」的命題自立門戶,創立學派而自詡為宗主,非常明顯的,一方面是盜竊了正覺的寶藏,另一方面更是另立僧團破壞大乘僧團的和合;本質上是他自己不願意被善友救護以免於地獄重罪,怎麼可以反過來說是受到正覺的「迫害」?
而今呂某將其不受得法之根本上師在法義上教導的行為,進一步公開在其著作《禪宗的開悟與傳承》的序文中,豈不等於是在嘲笑禪宗一貫的師承倫理?呂某不能遵循 佛陀的教導那樣恭敬、承事、知恩、報恩於得法之善知識,卻奢想以 佛陀《金剛經》的經句,妄說得自 世尊經教的授權而創立「實證佛教學派」,借用「荷擔如來末法事業」的美名,接受大眾的供養。佛陀經常教導菩薩要知恩報恩,有小恩尚且報答、終不忘失,何況是法身慧命出生之師這樣的大恩?經中說︰「如人熱時止息涼樹,是人乃至不應侵損是樹一葉,受恩不忘亦復如是。」[2] 反觀呂某把自己得法的根本上師對其之教誡,揶揄為「不避腥羶的演出」,並且另立門戶破壞大乘僧團的和合,佛陀怎麼可能會讓這樣的人荷擔末法事業?
九、以聲聞律解釋菩薩戒之「破羯磨轉法輪僧」
呂某說:【正覺同修會還將譭謗親教師曲解為「破羯摩轉法輪僧」……。】
在2009年下半年,呂某以間接輾轉聽來的片面訊息,引用聲聞律來解釋菩薩戒之「破羯磨轉法輪僧」逆罪,質疑「同修會對這一個戒相的解釋,已經變更了戒律的實質內容」。固然聲聞律法中有定義,依止聲聞律而共住之僧人有四人以上,卻在 佛陀所制定同一住處、同一界之外,別作布薩自恣羯磨者,即是「破羯磨」僧(破僧、破僧眾的共住和合)[3]。因為僧眾共住一處如果不能共和合布薩羯磨,卻對戒律之有犯無犯另有異法、異見、異說,另行別布薩、別羯磨,則會產生諍論而互相鬥爭;僧眾不能和合將會導致世人輕視佛法僧三寶,導致世人已信者破壞其信、不信者不能生信,這個過失很重,是 佛陀所嚴重遮止者;因此所犯屬於偷蘭遮,但是不屬於逆罪 [4]。
呂某說︰【「羯磨轉法輪僧」應該是指一個和合僧團,而不是個別的聖人、大乘見道者或親教師。】這樣的說法,就表示出他自己沒有證量,才會對於大乘戒律與二乘戒律規範的要件,根本分不清楚;而他既沒有道種智勝解菩薩戒的精神與原則,又不肯先虛心仔細的翻閱及熟讀有關的律典,所以才會造成這似懂非懂、指鹿為馬的錯誤。在《梵網經》所說七逆中的「破羯磨轉法輪僧」,如果是指一個和合僧團,則 如來不應於此部菩薩戒經中又說為七逆罪;因為在前述的聲聞律典中 佛陀已經很清楚的界定,破壞僧眾共住和合布薩即是破羯磨僧、破和合僧,並且判定這將僧眾和合布薩一分為二,是屬於偷蘭遮的地獄罪而非逆罪。所以,《梵網經》所說的「破羯磨轉法輪僧」是指破「羯磨僧」和「轉法輪僧」二種大乘菩薩僧,而不是指一個和合的僧團。而破了大乘「羯磨僧」,將導致該被破之僧所主持的布薩與羯磨,成為無效,以後也不能再主持布薩與羯磨;而破大乘「轉法輪僧」,就是對弘法轉法輪的僧寶所說的正確法義,恣意評論為不正確,誹謗這轉法輪僧是虛妄說法,這等於直接破壞正法的弘傳。因為這二種過失都會導致眾生對於大乘佛菩提道的修學,或對於菩薩戒的受持,產生疑慮乃至不信而退轉,對眾生的法身慧命影響極為重大;況且破壞幫助學人出離所犯戒罪的羯磨僧,以及破壞幫助學人獲得大乘解脫法的轉法輪僧,乃是不知恩報所作出的行為,故列為逆罪之一。
更何況當時事件的違犯者並非單純誹謗親教師,而是有根本再加上方便的施設,企圖破壞主持羯磨的親教師,使其失去弘法親教師的身分(因涉及已經結案的羯磨事件,依律不得重提或表述,此處將其內容略過)。這些教誡、教授,平實導師早在呂某寫信質疑時,即已回覆於信中,後來又再慎重的召開臨時親教師會議,在會議中說明並讓與會者提出問題,平實導師也當場開示釋疑。會後為建立大乘門庭,而以逐字稿於2010年元月編成《破羯磨僧真義─大乘律與聲聞律對於破羯磨僧定義的差異》小冊子在會內流通;但是為了保護呂某,小冊中並未指其名,而他完全不領情。如今相隔十二年,呂某非但沒有接受教誡、懺悔所作,反而以文字流通誹謗正覺曲解戒律,如是無知而不懂得韜光養晦、自求多福,慢心高漲無人能救拔矣!事已至此,平實導師為免會外人士被其誤導,錯解大乘菩薩戒真義,已經同意將該原本僅會內流通於會員間的口袋書,開始對外公開流通。(待續)
[1]《正覺學報》創刊號,財團法人正覺教育基金會,2007年12月2日初版首刷。創刊詞全文,請詳附錄二。
[2]《菩薩本緣經》卷下〈鹿品 第7〉,《大正藏》冊3,頁68,中1-2。
[3]《摩訶僧祇律》卷26,佛告優波離:「但一住處、共一界,別眾布薩、別自恣、別作僧事,是名破僧。」《大正藏》冊22,頁441,上10-11。
《四分律》卷46:「優波離!若此眾四人若過、彼眾四人若過,行破僧舍羅、作羯磨。優波離!齊是名為破僧,是為破和合僧。」《大正藏》冊22,頁913,中12-14。
[4]《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3:「破僧輪、破羯磨僧,有何差別?答曰:『有種種差別。破僧輪、破羯磨僧,俱偷蘭遮。而破僧輪,犯逆罪偷蘭遮,不可懺;破羯磨僧,犯非逆罪可懺偷蘭遮。復次破僧輪,入阿鼻獄受罪一劫;破羯磨僧,不墮阿鼻獄。復次破僧輪下至九人,破羯磨僧下至八人。復次破僧輪,一人自稱作佛;破羯磨僧,不自稱作佛。復次破僧輪,界內界外一切盡破;破羯磨僧,要在界內別作羯磨。』」《大正藏》冊23,頁524,上1-9。
《翻譯名義集》卷7:「三、【偷蘭遮】《善見》云:『「偷蘭」名大,「遮」言障善道。後墮惡道,體是鄙穢。從不善體以立名者,由能成初二兩篇之罪故也。』《明了論》解:『「偷蘭」為麁,「遮」即為過。麁有二種:一是重罪方便,二能斷善根。所言過者,不依佛所立戒而行,故言過也。偷蘭遮罪,如兜率天壽四千歲,於人間數五十億六十千歲;此墮嘷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為天一晝夜。』」《大正藏》冊54,頁1175,上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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